202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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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3年12月23日)
为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扶危济困、救急济难作用,切实管好用好专项救助资金,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障水平和工会帮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日常帮扶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1、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省总工会经费投入;
4、其它。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生活救助
对驻鲁中央属及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各级工会帮扶救助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内)及已加入当地低保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2)职工及其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如火灾、水灾、车祸等),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救助金额1000-3000元。
(3)职工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自付医药费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医药费自付金额的5%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困难职工子女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其完成学业,且未得到工会及社会各界资助的,救助金额2000-4000元。
对困难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
(二)就业援助
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提出就业和培训要求的,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介绍安置、扶持创业等服务所需费用。
(三)法律服务
对驻济中央属和省属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有关代理费用。
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对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凡资金数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主管人员提出意见,帮扶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审批;资金数额在2000元以上至6000元的,由帮扶中心提出意见,报省总分管主席审批。
2、就业援助费用,根据培训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对有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进行一次免费培训,经帮扶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每次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的,报分管主席审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困难的,进行资金扶持,每人次超过2000元的,报分管主席审批。
3、对寻求法律援助且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实行免费服务,所需费用由主管人员提出意见,帮扶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主任同意后列支,法律援助发生费用超过2000元的,报分管主席审批。
四、资金管理
1、帮扶中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独立设置会计账户和银行账户。
2、帮扶资金依据资金来源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使用范围。
3、严格掌握资金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4、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格按审批程序签报原始凭证,接受财务人员的审核监督。
5、报销或使用现金2000元以上应提前半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财务人员应按现金管理规定不存放大额现金。
6、财务人员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制会计账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帮扶中心的资金活动和账表接受省总财务部和经审办的审计监督和指导。未经省总领导批准,不得在银行账户之外存放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理财。